易燃、易爆化學器具有易燃易爆腐蝕額、等危險特性,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危險性大,造成的損失大,人員傷亡大,火災撲救難度大,為了做好運輸管理工作,保證所運輸的貨物送達用戶手中,特作如下規定:
1.車輛進入危險物品裝卸區,應嚴格遵守該區安全規定,裝卸貨物時應聽從指定人員的指揮,車輛與貨物之間要有安全距離,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,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。
2.裝卸過程中,車輛的起動機必須熄火,并切斷總電源,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有防止車輛滑坡的有效措施。
3.裝卸過程中,駕駛員負責監督裝卸,裝車完畢必須對所裝貨物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,以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。
4.裝卸過程中需移動車輛時,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欄板,若原地關不上時,必須有指定人員在車上監護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,行步要穩。
5.禁止裝卸作業區內調整汽車的油、電線路及維修車輛。
6.所運貨物到達地點后,應及時卸貨,卸貨后車輛應及時開出裝卸區,不準在庫區內貨物停放、停留。
7.裝卸貨物時應嚴格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具,車廂內不得粘有油脂污染物及強酸殘留物,注意保護氣瓶閥門、防止撞擊閥門應朝向一方,最上層瓶不得超過車廂欄板高度。
8.卸車時,要在氣瓶落地點鋪上鉛墊或橡皮墊,必須逐只卸車,嚴禁溜放,不準把閥門對準人身,氣瓶豎放時必須要穩。
9.車輛的機械部分,必須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,尤其是制動、方向操縱,方向批示等部分,必須保證絕對良好,車廂、地板必須平整完好、牢固鐵質底板車廂應采取襯墊防護措施,如鋪墊橡膠板等,不可用松軟可燃材料。
10.機動車輛必須裝有有效地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,電路系統應有切斷電源和隔離電火花的裝置,駕駛室頂部的明顯位置黃底黑字的“危險品”字樣的牌子,并配有相應的滅火消防設施(滅火器)和捆扎、防散失的工具。
11.駕駛員、押運員對所運輸的易燃易爆化學品應了解其化學和物理性質,掌握應急處理措施,必須有經過崗位消防知識、專業知識培訓合格的上崗證,憑崗位資格證上崗作業。
12.出車時各種證件(駕駛證、準運證、行駛證及培訓合格證等)應攜帶齊全,隨車攜帶的遮蓋、捆扎、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須齊全、良好,車廂內應清掃干凈,不 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,同時必須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,發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方可投入運行。
13.行車的過程中必須遵守消防、交通治安等法規,嚴格控制車速,保持與前車的距離,嚴禁違章超車,并盡量避免急剎車,確保行車安全。
14.押運人員必須乘坐指定位置上,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,嚴禁吸煙和攜帶與所裝貨物相抵觸的物品。
15.運輸車輛在途中應經常停車檢查,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,通過鐵路交叉口及復雜路口時,要一慢二看三通過,任何情況下不能熄火滑行,并盡量避免在鐵路道上換擋。
16.途中遭遇雷雨時,不得在樹下、電線桿、高壓線、鐵塔等容易遇到雷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,在雨雪風霧視線較差的天氣行車或通過泥濘積 雪、結冰、坡大、狹窄等危險路段或有警示標志時,車輛的時速不應超過15km,并應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,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,應保持不小于 30m的距離。
17.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,應選擇安全地點,嚴禁明火照明作業,需進入修理廠時嚴禁截貨進入場內。
18.貨物運輸、裝卸過程中,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,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,不得隱瞞,并負責維護現場,如實匯報事故發生經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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